《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当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是由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这种情形就被视为非正常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公司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运输公司因此获得了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并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是由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这种情形就被视为非正常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公司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运输公司因此获得了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并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