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月11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共4条,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同时,规定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删除了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等。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