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况。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对资产损失资料的证明方式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取消了报送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备查,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营改增后电力行业的非正常损失,应首先在确认损失时,将购进时对应的抵扣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处理。这部分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在下年初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部分损失做调增处理。
对于营改增后电力行业的非正常损失,应首先在确认损失时,将购进时对应的抵扣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处理。这部分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在下年初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部分损失做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