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与每位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确保这些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每位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由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此外,残疾人员的范围应符合《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