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这部分费用可以予以扣除;而超出的部分,则允许在未来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而言,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同样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则也可以在后续的纳税年度中继续结转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而言,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同样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则也可以在后续的纳税年度中继续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