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丢失增值税发票而办理挂失手续,并因此产生罚款时,这些罚金被视为税务部门对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在会计处理上,此类罚款应被记录为“营业外支出”,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07年发布的第63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以下类型的支出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一)包括但不限于罚金、罚款以及因违法行为而被没收财物所导致的损失;
(二)所有与获取收入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类型支出。
当企业因丢失增值税发票而办理挂失手续,并因此产生罚款时,这些罚金被视为税务部门对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在会计处理上,此类罚款应被记录为“营业外支出”,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07年发布的第63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以下类型的支出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一)包括但不限于罚金、罚款以及因违法行为而被没收财物所导致的损失;
(二)所有与获取收入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类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