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企业进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参与。
进一步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它指的是企业通过合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受的,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各种公益事业的资金或物资捐赠。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选择以劳务形式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必须与当地的县政府签订正式的捐赠协议。此外,企业还需要向县政府索取正规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