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予以扣除。具体来说,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免税收入,那么这些收入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这意味着,当企业购买国债等产生免税收入的行为发生时,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都可以在计算应缴税款之前先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予以扣除。具体来说,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免税收入,那么这些收入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这意味着,当企业购买国债等产生免税收入的行为发生时,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都可以在计算应缴税款之前先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