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时,纳税人需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若无房屋产权证书则可不填写)。此外,“单位”栏应注明面积单位,而在备注栏中则需要详细标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时,纳税人需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若无房屋产权证书则可不填写)。此外,“单位”栏应注明面积单位,而在备注栏中则需要详细标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