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的规定,当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交换时,如果交换价格不相等,那么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需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反之,若交换双方的价格相等,则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的规定,当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交换时,如果交换价格不相等,那么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需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反之,若交换双方的价格相等,则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