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的与销售额或销售量相关的返还收入,必须依照平销返利的相关规定,用于抵扣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这些返利被记录为库存商品时,会计处理如下: 1. 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 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3. 同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也相应减少。
当这些返利被记录为库存商品时,会计处理如下: 1. 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 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3. 同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也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