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售价减少,被定义为销售折让;而由于商品质量、种类不符等原因引发的退货,则被视为销售退回。对于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若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企业应在当期冲减相应的销售收入。
1、如果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应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按照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进行操作。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情况,企业通常需要在发生时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商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