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当纳税人不慎遗失已完税的税收票证并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时,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必须在官方媒体上发布声明,公开承认原持有联次的丢失。接着,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申请请求。一旦税务机关核实所缴纳的税款确实已经入国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将负责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者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的复印件作为凭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纳税人现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重新打印所需的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当纳税人不慎遗失已完税的税收票证并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时,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必须在官方媒体上发布声明,公开承认原持有联次的丢失。接着,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申请请求。一旦税务机关核实所缴纳的税款确实已经入国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将负责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者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的复印件作为凭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纳税人现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重新打印所需的税收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