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