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午间,融创中国(01918.HK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就此前的呈请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认可令,该申请已于2025年2月28日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
在公司获授认可令后,尽管有针对公司发出的呈请,自提出呈请之日起所有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份的转让均不会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而属无效。
此前的1月10日,融创中国曾公告,公司收到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的清盘呈请,内容有关Shining Delight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及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向呈请人作为贷款人偿还贷款,涉及本金总额3000万美元及应计利息。
此次香港高等法院批准认可令之后,融创中国可以在呈请清盘期间继续推进债转股。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若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则于清盘起始日【提出呈请之日(2025年1月10日】后对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不包括公司附属公司的财产作出的任何处置、任何公司股份转让或任何公司股东地位的变更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认可令。倘若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财产处置、转让或变更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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