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APP显示,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天津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深圳市珠投成员,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大股东何凌波持股75%,为公司实控人。
另据私募排排网显示,该公司管理规模为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珠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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