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需担责!最高法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了一批涉企业名誉权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案例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切实保护企业名誉权,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卓著的名誉和良好的口碑来之不易,无疑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案例1中,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布“黑稿”,诋毁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侵害企业名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的高度关联,结合案涉言论发布的具体情境等因素依法认定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充分保护。案例6中,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且已引发较大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损企业权利救济的紧迫性,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有损企业名誉的行为,防止了损害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二是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加大名誉权司法保护力度。实践中,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实施,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此应予充分关注和重视。本次发布的案例基本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带来司法认定的复杂性,对人民法院恰当确定行为边界、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大考验和更高要求。案例3中,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给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判令企业征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强化对其他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识,促进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和谐互动与良性发展。案例5中,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有助于明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避免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名誉,同时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

  三是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更周延地维护企业名誉。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媒体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客观上造成“抹黑”企业名誉的后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案例2中,某传媒公司未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关于某饮品公司经营状况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对某饮品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既保护了受损企业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 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3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4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5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汽车制造公司与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6 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及时防止企业名誉损害扩大——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1

  自媒体运营者发布“黑稿”损害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杨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评论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其关键经营节点发布文章恶意诋毁,相关内容给自己品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某发布的评论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评论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使公众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品牌信誉。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运营者,对其发布的文章会被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用户阅知应当是明知的,其未对所发表文章的真实性负责,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杨某某发布案涉文章的时间恰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内容直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目的明显。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自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很容易损害企业树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业名誉。对此行为,如不依法判令承担责任,不仅有损企业权益和企业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产业链”,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自媒体运营者损害企业名誉,构成侵权,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中伤企业名誉的行为,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2

  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某饮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在向某饮品公司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裁员的信息时,得到“暂时没有”的反馈。但该传媒公司随即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及经营困境。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对该公司人员状况、经营状况的报道和评价,往往会造成公众对公司、品牌的社会评价变化。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文章传播某饮品公司裁员的不实信息,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负面评价,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饮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媒体报道企业新闻应依法依规,确保客观真实。商业网络媒体对拟报道的事件也负有认真调查核实的义务。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实报道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进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实践中,有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客观上容易侵害企业名誉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既维护了某饮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

  案例3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系企业征信机构,共同经营企业征信平台。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案外人“卢某”犯合同**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长卢某的信息中。而且,与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无关的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也被关联到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正常商业及融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删除、更正错误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在其运营的企业征信平台中展示了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的信息,还包括同名的案外人“卢某”被认定为犯罪的信息及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以上信息对外发布,将使不特定公众对丙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质疑,客观上降低其社会评价。甲公司、乙公司对于上述错误关联的信息未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已构成对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量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等因素,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实践中,企业征信平台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征信平台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加工利用,在收集、加工、使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错误和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侵害企业名誉,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征信平台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督促该类机构审慎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准确,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4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科技行业知名企业,由王某创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自媒体从业人员,注册运营多个自媒体账号。李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了多篇关于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评论文章,其中包含针对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的贬损性内容。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删除案涉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结合案涉言论的前后具体情境、一般大众的理解等,可以综合判断李某某发布内容指向了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评价王某的言论均发布在评价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商业经营行为的语境中,系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射与提炼。王某与上述企业名誉高度关联,当某些针对王某的关乎商业经营的评价出现时,公众一般会直接联想到某科技公司。因此,某科技公司可以就案涉言论,包括针对王某的言论主张权利。案涉言论具有明显贬损意义、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李某某删除案涉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创始人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知名企业,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高度关联。正常商业经营中,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容易对企业名誉产生影响,可能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行为人既有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言论,又有针对其创始人商业经营行为的贬损性言论,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就案涉侵权言论提出的诉请,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其名誉权。

  案例5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汽车制造公司与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企业。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就职于汽车测评机构。马某在其社交平台公众号就某汽车制造公司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设计、质量等发布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某汽车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汽车测评从业人员,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义务,在发布关于汽车测评的言论时,应客观公正。马某在未进行实际测评且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某汽车制造公司及其旗下产品的评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降低公众对该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判决:马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人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测评人应客观地发布测评内容,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功能等,避免不当言论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实践中,个别测评博主、测评公众号在未经实际测评且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信息,该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本案判决有助于厘清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引导规范测评领域相关行为。

  案例6

  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及时防止企业名誉损害扩大

  ——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联网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系关联公司。某餐饮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系关联公司。某物联网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因供应商品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前往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线下门店拉横幅,横幅中含有侮辱性文字,影响门店日常经营。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还陆续通过多家网络平台发布涉及某物联网公司和某网络公司的视频、图文等,其中含有贬损性内容,引发较大社会关注。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责令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删除已发布的视频等内容,并停止实施相关行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为避免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继续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和某食品公司的横幅、视频、图文中包含较多贬损性内容,其行为具有较高的侵权可能性,若不采取措施,将导致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的损害继续扩大。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申请行为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最终裁定: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删除案涉视频、图文并停止实施在线下门店出示横幅等行为。

  【典型意义】

  当前市场环境中通讯方式发达,侵害名誉的影响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权利人对权利救济的效率需求较高。人民法院需统筹把握好程序审查和实体审理,针对具有较高侵权可能性的行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名誉,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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