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

  “从实际出发,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1月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时说。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负担。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胡卫列介绍,《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胡卫列表示,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同时,还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在检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进一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在检查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在检查行为方面,进一步明确提出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意见》着眼于推进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地见效,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规定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对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检查标准等规定了具体的完成时限。强化数字赋能,要求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全面、统一、及时归集检查信息,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进行快速预警,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执法监督,要求执法监督机关要通过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直接督办、通报曝光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便于全社会对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针对目前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介绍,一是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综合查一次”就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四类主体和人员不能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检查。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说。 

  此外,刘波介绍,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有益尝试探索的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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