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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