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人社部获悉,自4月1日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记者了解到,自2024年4月,全国各地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推动政策平稳落地,为解决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跑腿垫资”积累了丰富经验。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统一规定。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此外,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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